为了加强学院科研和教学公共仪器设备管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科研、教学服务,特制定科研和教学公共仪器设备租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凡科研和教学公共仪器设备的租用统一归口到相关重点实验室、院实验中心进行登记、建帐和管理。
第二条:租用相关设备须向仪器设备管理单位的管理人员领取仪器设备租用申请表,并按格式填写,仪器设备租用人将所租仪器设备及其附属(配套)设备,详细列于仪器设备租用单中。
第三条: 签订出租协议。经领导签准后,方可准予租用。未经领导签准,管理人员私自租出仪器设备,对管理人员进行行政、经济双重处罚。
第四条:管理人员应该向租用者说明使用的注意事项。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将完好的仪器设备及其附属(配套)设备依照清单点交给租用者。
第五条:归还设备,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按照租用清单逐个验收、对仪器设备的技术参数进行验证,填写归还表,并将租用、归还单和协议存档。
租用人归还的仪器设备非原物或损坏时,管理人员应详细登记,租用人与管理人员共同签字,并将复印件报院领导。租用人应按原设备品牌、原型号、现行价格全额赔偿。
第六条:所租用之设备,于租用期间,不得擅自转租。
第七条:租用设备未能于预定日期归还时,须向管理人员申请延长使用时间,经领导核准方能继续租用,否则照原定之日期归还。
第八条:当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对设备同时提出申请产生冲突时,公用仪器设备优先满足教学实习用。
第九条:实验中心的仪器设备放在专业实验室保管的,因科研需要使用该设备按租用处理,科研使用时数等于该设备使用总时数减去实际教学使用时数,其租用费由相关课题支付。
第十条:凡租用仪器设备者均应支付一定的租用费。租用费标准按照附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所收的费用用于学院设备的更新、改造、维护和学院事业的发展。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