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开放实验管理的效率和水平,激励学生对开放实验的兴趣,激发学生自我素养提升的意愿,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开放实验项目获得立项后,实验指导老师应积极与学工部及时联系,建立沟通机制,商定学生参与开放实验项目的时间、地点、报名方式、信息发布方式等事项,并及时发布开放实验的报名信息。
第二条 开放实验报名启动后,学生应与开放实验指导教师取得联系,了解实验项目的背景和内容,根据自己的学科兴趣并能够保证足够的课余时间参与实验的,可采用口头、书面、短信、邮件等形式自愿申请参与开放实验项目。实验指导老师应及时做好申请的审查和登记工作。
第三条 经实验指导老师审批同意参与开放实验的同学,应严格遵守实验老师的实验安排,按照实验计划参与实验。每次实验,实验老师应做好考勤登记。
第四条 对于参与实验的同学,实验指导教师应客观、公平地对学生的实验能力给予评价。评价采用打分制,满分为100分。中途无故退出实验的时间达到总实验时数1/3的,不给予实验成绩评价。打分规则如下:
1、基本表现10分。对于准时到达实验现场,且实验课堂上反应积极者得满分10分,迟到早退、或在实验课上嬉闹影响他人实验且不听老师劝告者,酌情扣分。
2、操作30分。熟练掌握实验的操作方法且能按要求完成整个实验操作者得满分30分,否则酌情扣分。
3、实验报告编制40分。实验报告书写工整、内容完整、数据处理方法正确、结果分析与讨论正确者得满分40分,否则酌情扣分。
4、综合奖励20分。凡学生能对某个实验提出好的建议和改进方案,或者在实验过程中承担的任务量较多,实验指导教师应酌情给予一定的奖励分。
第五条 评价成绩等级分为不及格、及格、良好、优秀三个等级。总分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不及格、60分-75分为及格,75分-90分为良好,90分以上为优秀。
第六天 成绩等次评定为及格以上的,发放开放实验合格证书,在证书上注明成绩等级。